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前名义:奈斯特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3409号“WE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5889号商标、第1375204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89649号商标、第284537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协商共存事宜,且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2018年12月18日奈斯特实验室公司申请转让申请商标予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