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清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29584号“FRESH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784489号商标、第140768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被部分撤销注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保险、担保、典当、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服务,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评估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