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缤纷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大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19358728号“智美女性创业大赛 THE SPRITE OF NEW-WOMEN AWA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智美女性创业大赛 ”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智慧美丽的女性创业的比赛 ”,指定使用在培训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服务上。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智美女性创业大赛THE SPRITE OF NEW-WOMEN AWARD”中含有“大赛”,是一种竞技评比的形式,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培训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系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