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志华
申请人因第1450517号“奇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29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6144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19年9月13日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