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沃琪集团研究和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207794号“MOEB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7年11月2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5032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7997号“MOEBIUS MOBIS”商标在工业用油、发动机油、润滑油、润滑剂、加脂油、齿轮油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燃料、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商品上予以维持,我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我局于2017年1月17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513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7018号“MOEBiUS”商标在齿轮油、润滑剂、润滑油、发动机油、传动带油脂、工业用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燃料商品上予以维持,我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