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71327号“米家 m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米家 mijia 20171327

阅读:126489 2019-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171327号“米家 m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础商标“小米”的品牌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8151号“米家及图”商标、第8604636号“E米家…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171327号“米家 m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础商标“小米”的品牌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8151号“米家及图”商标、第8604636号“E米家”商标、第3693343号“米家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所获荣誉;2、著作权证书;3、行业协会推荐函;4、相关异议决定书;5、宣传使用材料;6、审计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0168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据此,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8年4月10日做出的2018撤W01038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1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5092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同为“米家”,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铃状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风铃(装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风铃状装饰品外的家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知名度及使用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风铃状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71327号“米家 m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米家 mijia 201713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5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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