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833144号“Top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6026号“TOPLIFE”商标,经我局于2018年1月4日做出的2018撤W00065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0712号“好日来 Toplife及图”商标,经我局于2018年8月28日做出的2018撤W02746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工程绘图、纺织品测试、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