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SP FLUID SYSTEMS PARTNERS HOLDING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5065号“HIT HYBRID INTEGRATED T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3635号“HIT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固定用途的机器用的离心模塑塑料容器和容器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HIT”,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