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鼎普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6221号“爱上开心妈HAPPYM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爱上开心妈”、字母“HAPPYMUN”及图形组合构成,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8913号“爱上”商标(引证商标一)、第7213382号“爱上”商标(引证商标二)、第8536063号“爱上”商标(引证商标三)、第20132404号“爱上38°”商标(引证商标四)、第9525871号“爱上果园LOVEORCHARD”商标(引证商标五)、第24108508号“爱上蜂王浆”商标(引证商标六)、第8444469号“开心大妈”商标(引证商标七)、第15651041号“回家乐HAPPYMUM”商标(引证商标八)、第14053660号“HAPPYFUN”商标(引证商标九)、第14053999号“HAPPYFUN”商标(引证商标十)、第19400997号“HAPPYMAN”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第1507699号“HAPPYMAN”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第18590732号“HAPPYMAN”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1022278号“HAPPYVEN”商标(引证商标十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