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4532号“COLS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3806号“COLBIE”商标、第6082025号“COS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审理中,请求待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官方网站及申请人母公司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头戴);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帽子(头戴);服装带(衣服)”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除“帽子(头戴);服装带(衣服)”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头戴);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