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09978号“双流老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双流老妈 33809978

阅读:138213 2019-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双流老妈兔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9978号“双流老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双流老妈”系申请人独创,其整体已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有与本…

  申请人:成都双流老妈兔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9978号“双流老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双流老妈”系申请人独创,其整体已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转让证明;活动照片;官网截图;公众号;视频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双流老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已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809978号“双流老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双流老妈 338099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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