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87216号“双流老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双流老妈及图 33787216

阅读:119933 2019-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双流老妈兔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87216号“双流老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4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

  申请人:成都双流老妈兔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87216号“双流老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4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双流老妈”系申请人独创,其整体已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转让证明;活动照片;官网截图;公众号;视频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双流老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已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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