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双流老妈兔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87216号“双流老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4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双流老妈”系申请人独创,其整体已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转让证明;活动照片;官网截图;公众号;视频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双流老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已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