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张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9618号“香满妮宛 XIANG MAN NI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香满妮宛”、“XIANG MAN NI WAN”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7891号“JINZHOUYAN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