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6954号“tc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4762号“TC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00312号“T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很可能被撤销。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联系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做出的2019撤W01099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并未收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tcp”与引证商标二英文“TCP”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