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欢乐汇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2329号“CIH影城Enjoy Cine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7223号“影城甜品”商标、第255047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影城”,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