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齿泰种植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750号“OneP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One”和“Pros”两个相对独立部分组合而成,分别为商标显著部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7306号“onepro”商标、国际注册第910005号“OneproD”商标、第33047790号“PROSO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部分、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三维阅读器、数字视频阅读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器预测保养软件、耳塞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nePros”与引证商标一“onepro”、引证商标二“OneproD”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