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童萌时代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1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52805号“天真贝比SERAPHIC BOBO及图”商标、第14486695号“花木马绘本馆及图”商标、第20113608未“HAPPY MOMA及图”商标、第14996074号“小马向上 补习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出借图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所指事物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