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长发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5892号“羲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8358号“羲和XI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保险、金融咨询、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