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通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4926号“家余醇粮JIAYUCHUN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5949号“或之堂及图”商标、第17983997号“景润丰JING RUN FENG及图”商标、第24389044号“叶希利欧尔曼YEXILORMAN及图”商标、第18499669号“油麻田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