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永安华夏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6081号“永安华夏YONG AN HUA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显著识别文字“永安华夏”,且其图形部分也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696073、9390699、9391272、26248479、15433399号图形商标在设计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