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永安华夏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1565号“永安华夏YONG AN HUA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显著识别文字“永安华夏”,且其图形部分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1272、9696073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