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顿万斯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122号“Eaton Vance Advanced Inves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1368号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EATON VANCE MANAGEMENT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所不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