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13122号“Eaton Vance Advanced Inves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aton Vance Advanced Investing G1413122

阅读:101316 2019-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顿万斯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122号“Eaton Vance Advanced Inves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1368号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EATON VANCE MANA…

  申请人:伊顿万斯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122号“Eaton Vance Advanced Inves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1368号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EATON VANCE MANAGEMENT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所不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13122号“Eaton Vance Advanced Inves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aton Vance Advanced Investing G14131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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