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划得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6414号“划得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具有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相关宣传片(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划得来”使用在“纸;文具”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