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少年头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48900号“少年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8893号“少年头条”商标、第21777085号“AQ少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构成要素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4、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随附了服务合同、发票、推广界面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少年头条”与引证商标一“少年头条”文字相同,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少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