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玉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0659号“乐口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8594号第29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樂口福”的文字设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