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易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965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40898号图形商标、第25950563号图形商标、第6948153号图形商标、第20784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诸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