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生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明品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对第30176891号“滇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滇明”系列商标在行业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引起市场经济的混乱,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416154号“滇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申请并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7日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绿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绿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及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及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滇明”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