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尚娜戴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2764号“七汤点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先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七汤点茶”为一种宋代的煮茶方法,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因使用而取得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未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