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星汇轮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恒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2263号“XIN HU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816号、第3200560号、第9984887号、第10363934号、第11986604号、第153777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XIN HUI”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机动车减震器、电子防盗装置、汽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