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965383号“HONG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NGU及图(指定颜色) 31965383

阅读:115984 2019-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宏谷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65383号“HONG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创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0832号、第4776792号、第4776793号、第94774…

  申请人:成都宏谷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65383号“HONG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创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0832号、第4776792号、第4776793号、第9477483号、第9863341号、第11141327号、第241669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显著性,迄今未有消费者误认和被误导的情况发生。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HONGU”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HONG DU”、引证商标二、三“Honglu”、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文字“HONGTU”、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英文“HONGSU”、引证商标七“HENGU”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农业机械、木材加工机、气动焊接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965383号“HONG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NGU及图(指定颜色) 319653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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