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蒸武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52265号“蒸武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41605号图形商标、第11573929号图形商标、第11710325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