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都霍苹果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12787号第25类“ARMIST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82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2112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