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94103号“混动力速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经过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识别的功能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的查询信息结果、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混动力速净”的百度搜索结果、申请商标的使用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机等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其整体亦不具有显著性,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