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搏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43128号“BONAT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7713号第25类商标、第3870338号商标、第3870337号商标、第4196459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ONATTI”与引证商标一“BENATTI”、引证商标二“BONETTI”、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BONETTI”均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