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4848号“长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31772号“长生集团”商标、第9759806号“長生老號”商标、第3088559号“长生堂及图”商标、第1514090号“生长SHENGZHANG”商标、第26349605号“长生药业及图”商标、第29873831号“长生文化节”商标、第21690794A号“长生老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