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智同成(北京)国际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骏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76008号“CBAT中智同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27136号图形商标、第31643602号“立辰管理LICHEN MANAGEMENT及图”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12198号“共华电线GONG HUA WIR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