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新概念车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西域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璞
申请人因第5115802号“车友联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07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5月08日至2018年05月0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决定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复审商标信息、转让协议、转让证明;
3.伊宁市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报告;
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5.复审商标在店面门头及店面内广泛推广使用证据;
6.被授权人商标使用期间开具的发票;
7.被授权人商标使用期间做的广告物品及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乌鲁木齐车友汽车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2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18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5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在缺乏相应的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故,即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能够表明伊宁市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申请人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