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众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国辉
申请人因第11642849号“GONHE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635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5月16日至2018年0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2.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申请人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3.复审商标商标网信息截图;
4.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签订的展位合同、展位装修合同及展会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共合家居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7年2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2018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4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