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80632号“其易 其易房网71 Fang.com”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其易 其易房网71 Fang.com 18080632

阅读:72145 2019-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其易房网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青岛易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3883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364044号“易房网”商标、第17362517号“…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其易房网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青岛易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3883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364044号“易房网”商标、第17362517号“易房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复制、抄袭、摹仿或翻译他人注册商标及知名商标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申请易房网及部分关联商标证书及受理通知书;

  2.原异议人参加社会活动及各届展会的照片复印件;

  3.“易房网”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4.《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及工信部ICP备案网站信息截图;

  5.“易房网”报道;

  6.400电话管理系统截图;

  7.与多家侵权网站所发律师函及邮件页面截图;

  8.“易房网”数据统计截图;

  9.“易房网”创始人参加行业峰会发音资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异议人青岛易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21072号、第17362517号“易房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分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中国商标网的查询,似乎原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已超出异议期限,恳请核实。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异议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有效商标。

  3.按照法定期限计算,2017年8月14日为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截止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截止日期应顺延至2017年8月14日,原异议人向我局寄送异议材料邮戳日期为2017年8月14日,系法定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均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原异议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原异议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080632号“其易 其易房网71 Fang.com”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其易 其易房网71 Fang.com 180806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9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