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6519号“瞬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在其血糖仪产品上的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很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密切的联系。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0402号“瞬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雅培瞬感官网截屏、媒体相关报道、“瞬感”百度搜索结果截屏、引证商标详情、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相关资料、(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9782号决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9782号决定书决定在医用测试仪、耳鼻喉科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假牙、理疗设备、助听器、奶瓶、避孕套、外科用人造皮肤、矫形鞋、缝合材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血糖检测仪(利用感测原理的)、血糖计、血糖测量设备、医用测试仪、医疗分析仪器五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奶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汉字组合“瞬感”,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血糖检测仪(利用感测原理的)、血糖计、血糖测量设备、医用测试仪、医疗分析仪器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