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21186号“莫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莫府系列商标系申请人创始者莫鸿魁先生传承家族手艺并长期使用的酒产品品牌,经过申请人创始者、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持续使用,其中“莫府家酒”、“莫府贡酒”品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已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莫府家酒MOFUJIAJIU”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品牌发展的演变及延续。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20184号“莫府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苦心经营、精心培育的品牌,是用于代表申请人的独特含义的名称,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区别性和显著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阐释的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莫府”,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