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85937号“晨特 CHEN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晨特 CHENTE 22985937

阅读:66906 2019-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丁宁 委托代理人:临沂天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克文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22985937号“晨特 CHEN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1599051号“ CHA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存在恶意摹仿行为,为了维护市场…

  申请人:丁宁

  委托代理人:临沂天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克文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22985937号“晨特 CHEN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1599051号“ CHA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存在恶意摹仿行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85937号“晨特 CHEN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晨特 CHENTE 229859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90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