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居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哲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25104228号“居家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31693753号“家居邦”(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品牌,在商标申请之前就进行了大量的推广使用。“家居邦”来源于申请人的字号,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居家邦”商标,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属于搭便车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材料采购合同、工业买卖合同;2.商标图样及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现处于等待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家居邦”已成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知名商号,以及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也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