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09017号“卡彬朗KABINL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彬朗KABINLANG 15709017

阅读:75392 2019-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军(转让前名义:独立品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延滨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室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8日对第15709017号“卡彬朗KABIN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

  申请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军(转让前名义:独立品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延滨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室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8日对第15709017号“卡彬朗KABIN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2824号“卡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3243号“卡宾Cabbee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9172号“Cabbeen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卡宾”商标是独创的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卡宾”对应的英文商标“Cabbeen ”已经在2010年初被商标局认定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复制模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一种企图借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如此,被申请人还模仿他人众多知名品牌申请了600多件商标,涵盖了数十个类别的商品/服务,大量商标在商标平台上转卖销售,被申请人明显在囤积商标并以此牟利,被申请人的不正当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带来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信息;2.卡宾作品发布会的部分照片复印件;3.大型广场时装秀的部分照片复印件;4.众多新闻媒体对卡宾(Cabbeen )品牌及产品的报道;5.杨紫明及其所属公司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6.申请人和杨紫明及其他卡宾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卡宾Cabbeen ”商标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列表、被申请人销售商标的网页截图;9.卡宾公司维权证据;10.商标局关于认定“Cabbeen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独立品牌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帽、围巾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3期(2017年5月28日)《商标公告》上。2017年5月28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黄军,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帽、围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0年1月15日经商标驰字[2010]第121号文件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我局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所有人独立品牌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有656枚商标,其中包括在第3、9、12、25、30类等类别上的“Turvegia 宠肤佳”、“百月山”、“悍森马”、“斐勒浦 FEILEPU”、“古恩驰”、“卡彬朗KABINLANG”、“LEEBOERTH 李伯斯”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综合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卡宾”和“Cabbeen ”商标组合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帽、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帽、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四在服装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争议商标原所有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Turvegia 宠肤佳”、“百月山”、“悍森马”、“斐勒浦 FEILEPU”、“古恩驰”、“LEEBOERTH 李伯斯”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所有人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原所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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