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浙朵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0日对第24409222号“臻味松鼠 ZHENWEISONGS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49901号“瑧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29066号“瑧味 Deliciou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89943号“皇家瑧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的商号“瑧味坊”近似,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经营范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共计913个商标,已经超出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给公众带来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收录的申请人公司介绍;2.申请人官网信息页;3.申请人官网所示的企业荣誉证书;4.申请人官网内有关其系列产品介绍页;5.2017年11-12月、2018年“瑧味”品牌系列产品的销售出库单;6.申请人“瑧味”系列商标在第29、30、31类商品上的注册信息;7.申请人参加各项展会的照片;8.第24400955号“臻味松鼠 ”商标的信息页;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列表;10.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登记信息;11.被申请人经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品牌得到的商标信息页、被抄袭的第三方品牌的简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注册,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黑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898枚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文字“瑧味”,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黑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近900件商标,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