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45672号“恒飞 Heng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恒飞 HengFei 25745672

阅读:162492 2019-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智能光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5745672号“恒飞 HengF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232819号“恒飞电缆 HengFei Cable”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智能光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5745672号“恒飞 HengF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232819号“恒飞电缆 HengFei C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0010号“恒飞 HENGF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各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复制、摹仿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放任其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营业执照;3.荣誉证书;4.驰名商标证书;5.广告合同;6.宣传费票据;7.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变压器、配电盘(电)、电线接线器(电)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漆包线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11月28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17433号《关于第6525845号“恒飞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电线、电缆、漆包线商品上在2008年1月23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合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恒飞 HENGFEI及图”商标第9类电线、电缆、漆包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恒飞 HengFei”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恒飞 HENGFEI”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变压器、配电盘(电)、电线接线器(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漆包线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或重合性,在引证商标二具有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745672号“恒飞 Heng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恒飞 HengFei 257456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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