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25791号“蜘蛛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蜘蛛劫 36325791

阅读:119969 2019-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亚海德诺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5791号“蜘蛛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在…

  申请人:三亚海德诺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5791号“蜘蛛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蜘蛛劫”,作为商标使用在杀昆虫剂、灭幼虫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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