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柏圭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在第14、35类上驳回其第35643612号“Kashikey BROWN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8443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82883号商标、第11507415号商标、第1349939号商标、第3869776号商标、第353842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