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秋墨池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钧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1160号“痘一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从含义、整体外观上来讲具有较强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痘一天”,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